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24號
- 原告
- 柯順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另有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第34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准許,原告於上述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原告之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即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