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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原告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丼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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