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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鄭子文

  • 原告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原   告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丼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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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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