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原 告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丼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