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80號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被   告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妮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