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66號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豐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