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71號原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7,0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1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