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90號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1,1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