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鉅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信成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
7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