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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94號

原告
鉅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成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

7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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