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34號原 告 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