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代理人
- 陳怡穎
- 相對人
- 寶業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營業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信函、信封等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未於該址營業,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復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址設小港戶政事務所,亦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憑。是相對人之所在地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