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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22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聲請人
悅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級爺爺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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