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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對人
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相對人
曾麗錦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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