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4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460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 訴訟代理人
- 周惠珠
- 被告
- 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零壹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