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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46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460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周惠珠
被告
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零壹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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