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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462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462號

原告
廖子瑢
訴訟代理人
黃恩鈴
被告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即百富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泰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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