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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衣樂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瑾
訴訟代理人
孫漢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蕭楷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 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及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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