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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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瑾
- 訴訟代理人
- 孫漢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蕭楷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 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及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