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殷武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玲間請給付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玲間請給付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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