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陳安信
- 當事人百易科技有限公司、凱莉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481號原 告 百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鋒 被 告 凱莉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給付貨款發生爭執,復查無合意管轄或契約履行地之約定,又被告公司址設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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