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小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建小字第13號
- 原告
-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憓
- 被告
- 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以新臺幣(下同)166,528 元承攬被告之塗料及滴水條工程,伊已施做完畢,然被告僅支付伊149,876 元,尚有16,652元未清償,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請款單、銷項發票及支票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本件請求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