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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上訴人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 下同) 31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96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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