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顏珮珊
- 原告陸文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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