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黃福民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府錦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