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2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299號
- 原告
-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安
- 被告
- 周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 月14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在原告所經營之叭叭房高雄臥龍停車場(下稱系爭停車場),經現場巡迴管理人員發現被告長期未繳停車費,迄至108 年7月22日下午3 時許,被告始自行移置系爭車輛,然迄今仍尚未清償積欠之費用,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繳付自106 年1 月14日起至108 年7 月22日止,共計新臺幣(下同)165,780 元之停車費(以每日收費最高額180 元計算,共停放921 日),爰依停車管理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停放現場照片、系爭停車場登記證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1頁、第2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