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
- 原告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紹煌
- 被告
- 翊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翊欣交通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翊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