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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原告
齊步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琮傑
被告
宏帝德物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口頭約定,被告必須使用其專利工法產品,但被告沒有使用,造成其損害,其依照債務不履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98,866 元等語。經查:㈠被告乃私法人,其營業所設於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事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 頁),是按民事訴訟法第1 條揭示之「以原就被」原則,本件訴訟自應向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㈡此外,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口頭契約關係存在,依民事訴訟法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固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惟原告並未提出兩造有約定本院所在地乃契約債務履行地,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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