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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0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41號

原告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峰川
被告
張金鳳即威鼎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鳳即威鼎企業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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