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1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139號
- 原告
-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孟君
- 被告
- 翔陽鋼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龍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7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