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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2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4號
原   告
伸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盛
被   告
雅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64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以110 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 日內補繳108,564 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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