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2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5號
- 原告
- 禾益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源
- 訴訟代理人
- 張坤明律師
- 被告
- 玉見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于琪
- 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487,203 元,嗣以書狀擴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3,203 元。上開變更之訴,其請求金額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爰依首揭條文,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