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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2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5號

原告
禾益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告
玉見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琪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487,203 元,嗣以書狀擴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3,203 元。上開變更之訴,其請求金額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爰依首揭條文,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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