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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3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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