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 上訴人
-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辜公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燕即明泰行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