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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上訴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燕即明泰行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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