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7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76號
- 原告
- 黃庭妤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凱律師
- 被告
- 兆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貴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票載發票日被告法定代理人確實已在監執行中,形式上不能認為本人簽發系爭支票,而有再開言詞辯論再行調查證據之必要,並指定110 年9 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7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票載發票日被告法定代理人確實已在監執行中,形式上不能認為本人簽發系爭支票,而有再開言詞辯論再行調查證據之必要,並指定110 年9 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