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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原告
禾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貞吟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蘇芊榕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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