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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買賣契約及退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鄧怡君
  • 法定代理人
    莊昇達

  • 原告
    立邁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37號原   告 立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顯間解除買賣契約及退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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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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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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