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 原告
- 鷹翔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雷智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