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林綉君
- 當事人百易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原 告 百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莉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5,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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