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0號
- 原告
- 品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遠
- 被告
- 李國如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李國如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72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