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8號
- 原告
-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峰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鳳即威鼎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