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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伸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盛
送達代收人
許恒輔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雅谷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08,56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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