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
- 原 告
- 伸運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盛
- 送達代收人
- 許恒輔律師
-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雅谷科技有限公司發
-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000元,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 外,尚應補繳108,56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