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57號
- 原告
- 李國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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