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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謝宗翰

  • 原告
    何國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6號原   告 何國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勝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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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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