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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鄧怡君
  •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 當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53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芫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71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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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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