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使用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傅耀南
- 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張素甜 上列原告與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房屋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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