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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

原告
車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車松霖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7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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