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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

原告
許苑芬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惠律師
被告
李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建昌工程行之合夥關係不存在,爰暫依原告主張合夥出資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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