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
- 原告
- 許苑芬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幸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惠律師
- 被告
- 李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建昌工程行之合夥關係不存在,爰暫依原告主張合夥出資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