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32號
- 原告
- 朝陽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芹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星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2423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11月1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4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