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銓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3,8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銓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3,8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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