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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饒志民

  • 當事人
    欣瑞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7號原   告 欣瑞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益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俊捷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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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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