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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8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7號

原告
欣瑞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益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俊捷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3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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