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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95號

給付報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95號

原告
富騰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彣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陶咖精品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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