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顏珮珊
  •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 原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80號原   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華間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雅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