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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給付居間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原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華間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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