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
    王林金葉

  • 當事人
    東俠企業有限公司王慈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78號原   告 東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金葉 代 理 人 王慈嬰 王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益昌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其中訴之聲明(一)係請求:被告應拆除起訴狀附件一所示基地台設備。惟原告未提出所需費用或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拆除系爭基地台所需之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估價單等),俾供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查報,致該項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並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